軍人退體感言
軍人退休與退役區別
退伍軍人,原為部隊成員,根據其服役年限、服役種類、榮譽退役還是解除現役職務,或殘廢等級,按照法令規定有資格享受退伍軍人法所規定的利益或特權。
1954年11月1日《兵役法》公布以后,按照《兵役法》應征入伍服役的軍士、兵,經部隊批準退伍,持有退伍證的,稱退伍軍人。
退休軍人,是軍隊干部在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符合一定條件符合后,可辦理退休。
包括擔任一定職務,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或者軍齡(含參加地方工作時間,下同)滿30年或者年滿50周歲,本人申請退休的軍官。
在部隊退休
以下很清楚了,希望對你有用~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軍隊干部退休的暫行規定 2008-12-23 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每年將有一定數量的干部要退出現役作退休安置。
這些干部,在長期革命斗爭中,英勇作戰,努力工作,對革命戰爭勝利和軍隊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妥善安置軍隊退休干部,是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也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
為了安置好軍隊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軍隊的現役干部,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辦理退休。
已達上述年齡的專業技術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時間可以適當推遲。
第二條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標準發給生活費 (一)因年老、積勞成疾退休的干部: 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時間,下同),發給本人原工資(按照安置地區軍隊同職級干部的月工資額計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入伍的,軍齡(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滿三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軍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軍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軍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軍齡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戰、因公負傷致殘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五。
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每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費標準不得超過當地一般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準工資。
第三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費。
(一)榮獲軍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范稱號的,榮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五;榮立二等功、大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十;榮立三等功或相當獎勵的,提高百分之五。
符合本項中兩個條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項標準發給。
(二)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連續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一)、(二)兩項同時具備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計算,但提高的結果,其總的退休生活費不得超過本人的原工資。
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費的具體數額,由批準其退休的單位確定。
第四條 干部經批準退休后,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填發退休干部證明書和介紹信,并將干部個人檔案材料轉至退休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
退休干部證明書所填項目在退休后的變動,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負責填寫。
退休干部的交接工作,由軍以上單位派人到安置地區的省、市、自治區民政部門辦理。
第五條 退休干部的安置要從實際出發,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有的可以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區安置。
從外地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從嚴掌握。
自愿回農村安置的給予鼓勵。
第六條 退休干部的住房,經費和建筑材料由國家計委負責解決。
退休干部的職級和安置地點(縣、市),由軍隊各大單位每年六月底以前上報總政治部,經民政部和總政治部報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國家計劃,由國家計委向有關省、市、自治區下達建房任務。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建房任務,由建委承擔建房,也可按當年下達的建房數量,先調撥相等數量的住房,給接收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居住。
軍隊退休干部的住房,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分配,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維修。
回農村安置的,可參照當地縣、市軍隊退體干部的建房標準將建房費交給本人,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公社、生產大隊幫助建房或買房,節約歸已,產權歸已。
退休干部的家具,由軍隊按規定標準發給家具費。
需要地方供應購置家具的,安置地區商業部門負責照顧解決。
第七條 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和待業的子女,可隨同前往;易地后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準許調一個已工作的子女隨遷。
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隨遷后由安置地區的人事或勞動部門負責分配。
退休干部和家屬的戶口,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開具證明,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家屬原為市鎮戶口的,包括隨退休干部到農村安置的,隨遷后不改變,仍吃商品糧,一切都按當地市鎮戶口辦理。
第八條 退休干部離隊安置時,由軍隊一次發給相當于本人六個月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到農村安置的,一次發給相當于本人八個月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退休干部交地方安置時,由原單位按軍隊供應標準發給六個月的全國通用糧票。
從第七個月起,由地方按當地標準供應。
第九條 退休干部和隨遷的家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由原單位按照軍隊現行標準發給。
第十條 退休干部離隊安置時,當月的工資由原單位發給,從下個月起,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發給退休生活費。
退休當年的生活費,由軍隊一次撥給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從下一年起,其退休生活費,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列入預算并按月發給。
殘廢金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按規定標準發給。
第十一條 退休干部的生活供應標準、公費醫療等與當地相當職級的國家機關干部相同。
取暖補貼費、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及其它補貼等,由民政部門按照居住地區規定標準發給。
福利費按照當地在職干部的標準提取,由民政部門掌握,以解決軍隊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難問題。
第十二條 退休干部去世后,當月的退休生活費照發,從下個月起停發退休生活費。
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一次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等,由當地民政部門按國家機關相當職級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軍隊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費、困難補助費和各種補貼費以及退休干部去世后的遺屬生活補助費等,由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編造預算列支。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在黨委領導下,認真做好軍隊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
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
要及時研究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鼓勵他們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
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宣揚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對資歷較深,貢獻較大,有一定影響的退休干部,可由組織、人事部門安排他們擔任榮譽職務。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月起執行。
本規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費標準低于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區民政部門改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標準,從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補發其差額部分;符合離職休養條件的,由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和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改為離職休養。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制定。
本規定的貫徹執行中,遇有特殊問題,由民政部、總政治部共同商量處理。
我是軍人滿30年想退休,在猶豫合適不
合適。
因為:
【第1句】:部隊退休人員退休費標準為:軍齡不滿20年的,按85%計發,兵齡(工齡)每滿一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榮立三等功,增加5%,最多不超過100%。
您現在服役已經滿30年,工資比例為95%,如果有三等功,工資比例可達到100%。
【第2句】:如果轉業或自主擇業:轉業后到地方安排工作,能否有職務暫不確定,工作待遇還是按照部隊級別發放,并且轉業到地方后,按照地方工資標準套改工資,要比部隊時少許多,而且地方工齡滿35年,退休時可按照90%發放退休金,并且部隊的三等功不增加百分比。
如果選擇自主擇業,工資比例為80%,如果榮立二等功的,工資比例才能達到100%。
【第3句】:辦理退休手續后,如果移交地方,部隊漲工資時,地方也會跟著漲,在醫療、福利待遇要比自主擇業好的多。
我是軍人滿30年想退休,在猶豫合適不
合適。
因為:
【第1句】:部隊退休人員退休費標準為:軍齡不滿20年的,按85%計發,兵齡(工齡)每滿一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榮立三等功,增加5%,最多不超過100%。
您現在服役已經滿30年,工資比例為95%,如果有三等功,工資比例可達到100%。
【第2句】:如果轉業或自主擇業:轉業后到地方安排工作,能否有職務暫不確定,工作待遇還是按照部隊級別發放,并且轉業到地方后,按照地方工資標準套改工資,要比部隊時少許多,而且地方工齡滿35年,退休時可按照90%發放退休金,并且部隊的三等功不增加百分比。
如果選擇自主擇業,工資比例為80%,如果榮立二等功的,工資比例才能達到100%。
【第3句】:辦理退休手續后,如果移交地方,部隊漲工資時,地方也會跟著漲,在醫療、福利待遇要比自主擇業好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