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經紀人培訓感言詩
勞務經紀人是做什么
什么地方的
現在只要有人,有的是大勞務派遣公司找你合作。
勞動局免費技能培訓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以下人員,均可享受政府培訓費用補貼:
【第1句】: 失業和協保人員;
【第2句】: 農村富余勞動力;
【第3句】: 高等院校畢業學年的學生;
【第4句】: 在職職工;
【第5句】: 其他經批準的人員。
免費培訓條件:有積極的創業、就業、致富欲望;市區應往屆畢業生、下崗失業、破產、失地人員、憑身份證復印件、二張一寸照片、新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免費培訓免費考證。
免費培訓主要培訓項目(勞動局免費培訓只能培訓一門)。
免費培訓:電工(中級)、面點(中級)(月餅、蛋糕)、廚師、風味小吃、醬鹵菜插花、美容、彩妝造型、美甲。
勞動局包括勞動分局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分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市制定的勞動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綜合管理轄區內城鄉勞動力就業、流動就業、涉外就業;綜合管理轄區內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綜合管理轄區內各類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工作,負責轄區內企業勞動合同鑒證、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勞動行政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轄區內企業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組織查處勞動違法案件,處理勞動關系方面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勞動信訪工作;負責勞動普法工作。
綜合管理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承辦勞動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勞動就業服務中心主要任務是:負責轄區內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城鄉勞動力就業、流動就業的具體服務工作;負責轄區內政策性就業安置、失業職工再就業的服務工作;受委托承辦用工申報、招用外省勞工和招工廣告的核準工作;負責勞務扶貧和勞務合作工作;負責轄區內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服務工作;負責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工作;負責流動就業統計工作;負責臨時工調配費核繳工作。
經紀人是干什么的
經濟人 開放分類: 心理學、經濟學西方古典經濟學中的“經濟人”假設,認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可以做出讓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選擇。
1978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西蒙修正了這一假設,提出了“有限理性”概念,認為人是介于完全理性與非理性之間的“有限理性”狀態。
經濟人(希臘語:homo oeconomicus),又稱作“經濟人假設”,即假定人思考和行為都是目標理性的,唯一地試圖獲得的經濟好處就是物質性補償的最大化。
這常用作經濟學和某些心理學分析的基本假設。
來源來自亞當·斯密《國富論》中的一段話: 我們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家和面包師的恩惠,而是出于他們自利的打算。
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我們自己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好處。
之后,西尼爾定量地確立了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公理,約翰·穆勒在此基礎上總結出“經濟人假設”,最后帕累托將“經濟人”(Homo Oeconomicus)這個專有名詞引入經濟學。
與“經濟人”相對的概念是“道德人”或“社會人”。
“經濟人”假設(1)“經濟人”的概念“經濟人”----它假設人的行為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利,工作是為了得到經濟報酬。
(2)“經濟人”假設的核心內容(3)相應的管理方式---采取“任務管理”措施泰勒制就是經濟人觀點的典型代表,“任務管理管理”的主張就是在人的“科學管理“的理論指導下提出來的。
“經濟人”理論代表代表早期資本主義企業管理的方式。
經紀人 開放分類: 經濟、職業、經紀人 經紀人,按我國辭海說法,是買賣雙方介紹交易以獲取傭金的中間商人。
1995年10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經紀人管理辦法》指出: 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般的講:經紀人系指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訂立合同時充當訂約居間人,為委托方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機會、條件,或者在隱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與合同方簽定合同的經紀行為而獲取傭金的依法設立的經紀組織和個人。
經紀人是如何工作的
經紀人最基本的工作就是通過中介業務來促成交易。
那么他們是如何工作的呢
首先:對委托方的業務進行有效的、正確的評估。
通常委托方在出售一項業務時,對業務的定價都會有一定的情緒化,而不能真正的反映出該項業務的實際價值和價格。
而經紀人都是某一行業的專家,他們能夠理性的評估一項業務。
第二:與委托方簽定經紀人合同,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根據委托方的具體要求,以及合同規定,為委托方尋找買家。
第四:促成雙方交易的成功。
第五:獲得傭金。
在國際經紀業中,一個業務的成功一般需要十步,需要委托人和經紀人共同合作完成。
成功業務十步驟: 1,擁有一個好的理由來銷售您的業務。
例如:糟糕的一天或雇員怠工并不是好的理由。
同時,也不要輕易的說出一個價格,決定銷售您的業務。
聚焦您的真正的目的,首先要防止買家知道您出售業務的原因,找到更多的正當的理由和合理的原因,認真的對待您的買家是為上策。
2,不要等到您不得不出售的時候才出售您的業務,也不要等到您非常忙的時候來銷售您的業務,最好的銷售時間是你比較忙的時候,讓買家能夠看到您的活力。
3,要對外出的人員保密您的銷售過程,一個經紀人將排除情緒上的東西,做出可靠的商業決定,這樣做將能為您的業務得到一個更高的價格,您的經紀人也將堅決的保守機密,以保護您和您的業務。
經紀人如何獲得經紀人資格
(1)必須通過經紀人資格認定:即確認是否具有成為經紀人的資格。
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六條申請從事經紀活動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具備以上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
(2)必須通過考核。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和有關省市的具體規定,經紀人培訓考核發證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
培訓考核的內容為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
經培訓考核合格發給證明,憑考核合格證明,向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核準后發給《經紀人資格證書》 。
申請科技,房地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的專業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由省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培訓,審核,考核發證。
(3)獲得《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依法申請設立經紀企業,合伙的經紀組織,申請登記注冊為獨立經紀人。
經紀人的分類 經紀人可劃分為一般經紀人和特殊行業經紀人。
特殊行業經紀人是指從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科技、房地產等行業的專業經紀人,必須通過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獲得專業經紀人員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一般經紀人:所謂一般經紀人,是指從事國家允許公開交易,又不屬于特殊行業的商品交易的中間商。
一般經紀人的主要經濟活動,就是為商品的買方尋求賣方,為賣方尋求買方,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從而促使買賣雙方成交。
一般經紀人在國外經紀業發達地區,亦稱為商業經紀人,就其意而言,就是為用戶提供商品交易提供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買賣、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交易、轉讓、閑置設備出租或出售、運輸等方面的中介服務。
一名優秀的商業經紀人(一般經紀人)或一家優秀的商業經紀公司,不僅擁有非常良好的社會關系,而且還具有非常好的信譽和社會公共形象,他們嚴格按照原則辦事,為委托方(用戶)積極尋找買家。
同時,他們也是一個行業的專家,有著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對行業的了解。
因此,對于一個用戶來說,發現并找到一家或一個好的經紀公司或經紀人,無疑就是發現并找到了一坐金山。
期貨經紀人:由于期貨交易的特點,期貨經紀人一般分為兩類:經紀公司和經紀人。
技術經紀人:技術經紀人是指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從事居間,經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勞動力經紀人:以獲取傭金為目的,從事勞務中介的機構,公司,個人等。
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是代表客戶進行房地產投資或交易,以取得傭金收入的中介人。
房地產經紀人一般分為兩類:法人房地產經紀人和個人房地產經紀人。
專家房地產經紀人和一般房地產經紀人。
文體經紀人:文體經紀人是指文化藝術經紀人和體育經紀人。
文化藝術經紀人的服務對象是文化藝術界的人。
體育經紀人的服務對象是體育界的人。
經紀人的作用 經紀人是市場經濟的產物。
在發展經濟,促進流通,繁榮市場等方面發揮著明顯的積極作用。
經紀人有別于其他商家的生存方式,以及信息來源的多樣性,使經紀人在解決商品供求矛盾具有獨特的功能。
具體的講: (1)社會關系多,市場信息靈,辦事效率高,幫助企業解決供求矛盾,打開市場銷路。
(2)市場體系包括生產資料市場、生活資料市場、科技、人才、勞務、資金、房地產等市場,都需要一大批經紀人員,從中居間,提供信息,介紹客戶,撮合成交。
(3)幫助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資金和管理經驗,擴大出口貿易。
(4)促進文化體育事業的繁榮,培育文化市場,豐富人民的生活。
我國經紀人歷史發展及現況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古國,在兩千多年前就出現了經紀活動。
在西漢,經紀人被稱為 駒儈 ;唐代,稱經紀人為牙人,牙郎;到了宋,元時期,出現了外貿經紀人,宋代稱 牙儈 ,元代稱 舶牙明清時期,經紀人稱 牙人 ,明代還把牙人分為官牙和私牙,同時還出現了牙行,即細指代客商撮合買賣的店鋪。
清代,在對外貿易中,經紀人被稱為 外洋行 。
清代后期還出現了專門的對外貿易的經紀人 買辦 。
到了民國時期,隨著經營股票和債券買賣的出現,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債券經紀人。
解放初,我國對經紀人采取限制,取締政策,同時規定經紀人在指定的場所,設立了全民和集體所有制的信托,經紀機構,兼營購銷雙方的居間業務。
1958年,取締經紀人。
但在農村的集市貿易當中,允許公民個人為促成農副產品交易而進行居間活動。
1980年以后,經紀活動開始復蘇,但經紀人活動僅為處在不公開的 地下 居間活動。
1985年后,經紀人由 地下走到地上,以公開,合法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
1992年以來,經紀人處在逐步發展階段,國家對經紀人采取 支持,管理,引導 的方針,使經紀活動逐步走上了正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