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局副局長履職感言
請問:在縣紀檢委當上非黨員監察局副局長后以后還可以入黨嗎
你說的是不可能的事情。
紀檢委是黨的紀律監督檢查委員會,不是黨員根本進不去的。
邛崍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長人員分工
選舉產生。
近中共中央廳印發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制改革的試點方案,部署在三地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此次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核心是中國國家監察職能的優化與整合,監察委員會的成立有望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形成全面覆蓋的國家監察體系。
根據《方案》,試點三地的監察委員分別由北京市,以及山西、浙江兩省的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其組織架構、職能職責將進一步明確。
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將建立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新舉措涉及國家監察權力的有效配置,是中國監察體系的重新建構,而絕非是現有監察部門的簡單提級、升格:“不能將其簡單理解成把原先的監察部門或監察廳提格為監察委員會,它涉及到整合不同的監督力量,來完善現行的監督方式。
(這次試點)把散布在不同部門的監督力量整合成有效的監督體系,將有助于破解當前監督的面臨問題,特別是監督沒有實現全覆蓋,監督效力比較低下,以及監督機構權威性比較低的問題。
”根據現行的《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主要負責廉政監察、司法監察、效能監察、政府公開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等五個方面的工作,監察對象以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為主。
監察委員會成立后將承擔哪些職能
莊德水認為,除繼承原先監察部門職責外,監察委受權監察的對象將擴展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實現監察范圍“全覆蓋”:“新的職能包括對司法機關執法方面進行監察,對人大等一些國家機關的廉政情況進行監察,更重要對一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運行狀況也進行監察,監察范圍更廣,更加強化監察機構本身監察定位,并且與紀檢機關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從而使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實現雙輪驅動。
”正如《方案》明確指出的,京晉浙三地首先試水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一場改革。
這一重大政治改革早在年初的中紀委全會上即可見端倪。
而在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中就進一步明確提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不少評論注意到這是首次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并列。
監察體制改革剛剛起步,其發展方向與定位究竟如何依然有待觀察。
莊德水認為:“這次六中全會也修訂出臺了黨內監督條例,其中也明確要求黨內紀檢監察機關要與外部監督力量實行合作,從這個角度看,中央已經考慮到以后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發展方向和定位,國家著力試點監察委員會預示著要改變原先監督權力比較弱,沒有對行政權和立法權形成有效制約的現狀。
”莊德水猜測,監察委員會由各級人大選舉產生,這就意味著它要像檢察院和法院一樣接受人民代表的監督,對其本身存在失職、瀆職甚至監督不到位情況要接受問詢。
在此次改革中,加強對監察委員會內部和外部的監督也將是重要內容之一。
地市級公安局副局長任命為調研員是升降
干部被邊緣化了,公安系統的干部都是高配,局長高配,地級市公安長本來都是正處級實職領導干部,被任命為正處級調研員,這是個閑職沒有實權的非領導職務,如果是被任命為同樣是非領導職務的副巡視員那可以說是升了半級,但是這都是沒有實權的官帽。
改任調研員是因為該干部快到了退休年齡了,要他退居二線,屬于平級調動退居二線。
我一個親友原本是縣公安局副科級偵查員,局紀檢監察室主任,是老局長那一路人,一朝天子一朝臣,新局長到任,就找人找他談話,要他把位置騰出來,給他提正科,任正科級偵查員的非領導職務,局紀檢監察室主任雖然是副科級那是有實權的,有權監督和查處全局和下屬單位公安民警違法違紀,正科級偵查員雖然是正科級干部又不管人,一落千丈,以前當監察室主任去下面派出所辦事,底下民警都是恭恭敬敬的,你一個正科級偵查員,人家不畏懼你,所以市公安局副局長改任調研員,不但沒有升職,等于古代流放,被權利邊緣化。
請問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什么
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任免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干部管理權限和工作職責,規范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任免與管理工作,依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推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呼倫貝爾市市直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呼倫貝爾市政府直屬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市直各部門(除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局、廣播電視局外)所屬的科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處級、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任免與管理(不含依照企業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第三條呼倫貝爾市市直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務任免和管理工作,必須貫徹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四條事業單位任命科級領導職務實行委任制、聘任制和審核備案制。
第五條事業單位任命科級領導職務應在職數限額內,并符合崗位設置規定。
科級干部職數可以高職低配,既副職可以占用正職職數。
第二章 干部管理權限和任免機關 第六條呼倫貝爾市政府黨組授權人事局任免市政府直屬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部門所屬科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由市人事局履行考察程序后決定任免。
第七條部門所屬處級、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正、副科級職務,由其主管部門任免、聘用和管理。
任前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備案。
第三章 任免工作程序 第八條在重要崗位上出現人員空缺,或一個崗位有多名人選時,除涉及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外,一般要通過競爭上崗產生擬任人選(競爭上崗辦法另行制定)。
如個別職務調整經呼倫貝爾市人事局同意,可以直接選拔任用。
第九條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任免,按以下工作程序進行: (一)由用人單位黨組(黨委)負責人與市人事局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就擬任免情況進行溝通后,向市人事局呈報任免材料。
(二)由市人事局派出考察組對擬任職務人選進行民主推薦,確定考察人選,并履行考察預告、民主測評、個別談話等考察程序。
(三)由市人事局審核擬任免人員的任職資格、領導職務名稱及單位領導職數等情況。
考察結束后,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經市人事局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后下發干部任免通知。
第十條部門所屬處級、副處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擬提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須向主管部門報送擬任職報告、填報相關材料,經主管部門黨組研究同意后,報市人事局審核備案。
市人事局自收到部門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核備案并予以批復,再由主管部門下發任職通知。
任職時間以市人事局審核批復的時間為準。
實行領導職務聘任制的事業單位任命科級領導職務,須到人事部門備案后方可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任用干部的黨組(黨委)必須在任免前向呼倫貝爾市人事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任用。
(一)領導班子成員對擬任用的干部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的。
(二)破格或越級提拔干部的。
(三)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留任或任用的。
(四)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
(五)干部受處分后首次提拔使用的。
(六)從其它地區、單位調任的。
(七)呼倫貝爾市在職副處級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和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屬,擬提拔或平調到重要崗位上的。
(八)機構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變動期間,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九)其它需要事前報告的事項。
以上事項的報告需以正式文件上報,內容要求與第九條的有關要求相同。
凡列入任前報告范圍而未進行報告的,市人事局要對責任部門進行批評、通報。
涉及重要問題未進行報告的,報告弄虛作假、內容失真的,未按市人事局批復意見辦理的,要撤銷有關干部的任職決定,同時追究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十二條提任事業單位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能夠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水平。
(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適應工作要求的組織能力、管理能力、實踐經驗、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有大局觀念,工作作風民主,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眾基礎。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提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在本單位提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三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的經歷。
(二)由科級副職提任正職的,應在科級副職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三)從不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調任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人員應平級調任。
從外地區或市直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調入市直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人員應占調入單位年度增進人計劃數。
(四)同一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可平級調任或提任。
(五)從行政機關調任到事業單位擔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可平級調任或提任。
(六)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七)近兩年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評為合格(稱職)等次。
(八)新任正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男性不超過50周歲,女性不超過45周歲;新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男性不超過45周歲,女性不超過40周歲。
對于特別優秀的業務骨干或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經人事部門同意,可以破格提撥。
第十四條在民主測評中,綜合評價結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超過20%的,不予任職。
經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考察,認為具備任職條件的,可在一年后再次向人事部門申報,經再次民主測評,綜合評價結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仍超過20%的,取消其任職資格。
第五章 免職條件和程序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免去現任職務: (一)領導職務轉換崗位的。
(二)晉升或降低職務的。
(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調出本單位的。
(六)提前退休的。
(七)達到退休年齡的。
(八)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九)本人提出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
(十)因其它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六條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即自行免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市人事局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
第十七條免去正、副科級領導職務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應向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二)符合免職條件的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免職手續。
由人事部門負責任免和管理的人員由人事部門下發免職通知。
由主管部門負責任免和管理的人員由主管部門下發免職通知,并報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呼倫貝爾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滿意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