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職責使命感言
森林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一)林業行政處罰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林業局:授權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1句】:第三十九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句】: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句】: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4句】: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他森林公安機構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以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森林公安機關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持有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或授權,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查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珍稀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
(二)刑事偵查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國家林業局林安字[2000]156號、新林安字(2002)125號文件之規定,森林公安機關對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活動以及破壞林區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履行刑事偵查權。
(三)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森林治安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四)其它職權:
【第1句】:根據《人民警察法》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6條依法享有當場盤問、檢查權;留置權;使用武器、警械權;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強制措施權;優先乘坐交通工具權、技術偵察權等。
【第2句】:根據博州公通[1999]16號文件精神,承擔各林場以及偏遠山區、林區(主要是艾比湖附近區域、甘家湖荒漠次生林保護區及闊克巴斯套區域等)的治安管理任務,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關于森林公安的由來
我國森林公安的前身是林業公安。
早在1948年,東北、內蒙古剛剛解放,國家就在當時的林務局成立了林業公安機構。
隨著人民解放戰爭的摧枯拉朽,國民黨政權開始節節敗退,一些匪、特、反、壞分子把莽莽林海視為避風港,紛紛潛逃到廣袤的林區,林區社會治安面臨嚴峻形勢。
誕生不久的林業公安民警肩負起了防特、清匪、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光榮使命。
“一人一馬一桿槍,防奸反特打豺狼”,成為當時林業公安鮮為人知的斗爭生活的真實寫照。
新中國成立后,隨著經濟建設全面展開,木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上執法不嚴,管理薄弱,森林資源屢遭破壞,為此,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從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普遍加強了林業公安工作,各林管局、林業局設立了森林公安處(局、分局)。
60年代初,其他林區也相繼建立了森林公安機構。
1979年以后,我國更加高度重視生態建設和森林資源的保護工作,各地林業公安機關迎來了發展的春天。
1984年5月3日,對于林業公安來說,是一個不同尋常的日子。
這一天,經國務院同意,原勞動人事部下發了《關于林業公安體制問題的通知》(勞人編[1984]70號),明確規定:林業公安機關列入國家公安機關序列;林業部設立林業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級地方林業公安機關列入地方公安機關序列,實行林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自此,森林公安機關步入了正規化建設的軌道。
199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正式將我國林業公安統一更名為森林公安,并進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森林公安機關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職責,標志著我國森林公安機關進入了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特別是森林公安列入國家公安序列暨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成立20年來的建設,森林公安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展成為擁有5萬多警力、遍布全國林區、與林業生態建設血肉相連的一支專業執法力量。
目前,除上海市外,30個省(區、市)共建立森林公安機構6000多個,形成了國家、省、地、縣4級森林公安機關。
這就是我國森林公安的由來及發展的基本情況。
森林公安是干什么的?
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簡稱國家林業局公安局或國家森林公安局)是國家林業局11個內設機構之一,掛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列為公安部十六局,正司局級,受國家林業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黨政工作以國家林業局領導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領導為主。
其職能是掌握全國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協調指導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辦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督促查處特大森林案件;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