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被救助感言
孤兒概念及救助途徑有哪些
孤兒的概念孤兒,是指失去父母的兒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孤兒的救助途徑
【第1句】:養育方式。
孤兒養育采取家庭撫養和集中供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孤兒有法定監護人、撫養人的應當在家庭撫養,并由市財政給予專項孤兒救助,救助標準為:與低保或五保資金合并計算后,每人每月救助不低于600元。
孤兒無法定監護人、撫養人或監護人、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由民政部門辦理接收手續,在福利機構集中供養,所需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第2句】:孤兒醫療費。
在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若發現患有傳染病、嚴重疾病或兒童福利機構因設備、技術力量限制無法治療的疾病需到醫院進行救治的,由福利機構送至醫院進行救治。
救治所需經費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和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
家庭撫養的孤兒醫療費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符合我市特殊困難家庭醫療救助條件的,按照家庭困難程度,由民政部門提供醫療救助。
【第3句】:孤兒就業。
城鎮戶口的孤兒成年后按照“自主擇業為主、政府幫助為輔”的原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機會。
農村戶口的孤兒成年后,由所在鄉鎮聯系轄區內企業,優先安排有勞動能力的孤兒就業。
對無專業技能的成年孤兒,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專業技能培訓,并提供職業培訓補貼和免費職業介紹。
對事實孤兒社會救助可以做些什么
孤兒救助申報程序: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鄉鎮或街道辦)需提供
【第1句】:戶籍、身份證明,
【第2句】:需提供父母死亡證明,
【第3句】:如父母一方死亡,一方不知道行蹤的可以由利害關系人(比如孩子的爺爺、舅、姨等)向當地法民事法庭提起失蹤宣告和監護訴求,期滿由法庭指定監護,該法庭文書一并作申請附件。
【第4句】:以孩子身份證明開具的銀行(信用社)賬號復印件。
---鄉鎮受理--審核通過--報縣民政局預審--報市級民政部門納入分散供養救助名庫----每月發放基本生活保障金(西部約600元)。
也可以進入兒童福利院集中供養(西部標準為1000元)。
關于孤兒的鑒定及救助問題
從2011年開始,河南省的孤兒每月到600元的救助金。
領取日期一縣級部門批準的月份為準。
領到孤兒18為止,但18周歲后繼續接受免費義務教育的可繼續享受。
18周歲后繼續上學的(高中、大學),經批準也可享受,但本人必須申請。
政府在孤兒救助體系中應承擔什么職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綜治委、高級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委)、農業廳(局)、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團委、婦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綜治委、法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農業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團委、婦聯:孤兒是社會上最弱小、最困難的群體,黨和政府歷來關心和重視孤殘兒童福利事業。
最近,胡錦濤總書記要求應區別情況,完善救助制度,使孤兒都能健康成長。
為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兒童福利事業,現就加強孤兒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一、高度重視孤兒救助工作。
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現有失去父母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孤兒)
【第57句】:3萬名,他們失去父母,無人撫養,處于生存、發展的困境,是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救助工作的重點對象。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階段,黨和政府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提出了加強社會福利事業建設、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目標,為加強孤兒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方向。
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為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長創造條件。
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孤兒救助保護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制定優惠政策,加大資金投入,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滿足孤兒生活、教育、康復、醫療和就業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營造保障孤兒合法權益、有利孤兒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采取多種形式妥善安置孤兒。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有利于孤兒成長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做好孤兒安置工作。
(一)孤兒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維護孤兒的合法權益。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擔任監護人的,可以由監護人委托有撫養意愿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養育孤兒。
(三)由民政部門監護的孤兒,可以在社會(兒童)福利院、敬老院、孤兒學校、SOS兒童村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機構集中安置,并可以根據《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展家庭寄養。
(四)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積極開展孤兒收養工作。
對“事實收養”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解決,符合收養條件的,依法辦理登記和相關手續,切實保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