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學后感言
全國首家監察法學院誕生記
3月20日上午,《中華共和國監察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一議審議通過。
當午,西南政法大學(以下簡稱西政)監察法學院掛牌成立。
據了解,這是全國同類高校中第一個以監察法命名設立的法學院,也是全國高校中首個圍繞監察法開展教學、研究的法學院。
它成立的背后有著怎樣的故事
順應時代發展之需最近一段時間,西政的學生在圖書館常常能碰到王學輝教授。
“我們一早來圖書館上自習,他就已經在這里了,直到我們離開,他還在。
”一名學生告訴記者,“王教授比我們還勤奮。
”“監察法學院的成立,在全國范圍內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我們必須全力以赴,不辱使命。
”因此,作為西政監察法學院監察法學實務方向的團隊負責人,王學輝教授最近經常泡在圖書館,查閱資料,豐富、積累監察制度方面的教學素材和知識。
“西政法律碩士監察法學實務方向的培養方案已獲得批準,今年9月就會有該方向的研究生入學,新學年也會開展選拔本科法學(監察法方向)的實驗班。
”兼任監察法學院院長的西政行政法學院院長譚宗澤告訴記者,目前,監察法學院的教師們都在為迎接新生到校積極準備著。
在這樣的背景下,譚宗澤向學校提出了籌備成立監察法學院的建議。
該建議得到校黨委的高
被云南師范大學錄取,是法學<紀檢監察),心里挺忐忑的,說這個專業不好,學校不重視,司法考試又難,又
忘初牢記使命高舉特色社主義偉旗幟決勝全面建康社奪取新代特色社主義偉勝利實現華民族偉復興夢懈奮斗
如何當上檢察官
【第1句】:當上檢察官的途徑種,最常見是考進去
有二關: 第一關,就是現在實行的公務員考試,你得先過檢察機關招考的公務員考試,除了正常的公務員考試內容外,主要是考法律專業知識。
第二關,你進入檢察機關后,還要過全國司法考試這一關,這個考試每年的通過率大概在15%,參加考試全是本科以上的學歷的,如果你沒有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你在檢察機關就當不了檢察官,只能是從事輔助性的崗位。
(有的地方檢察機關招考時,前提條件就要求報考者必須已經通過了全國司法資格考試,否則不讓報名。
)
【第2句】:檢察官是一名法律工作者,需要熟悉了解各個方面的法律專業知識與處理法律問題的能力,但側重刑事方面,從這個意義上講,你自然是應該報考法學院校或其他學校的法學專業了。
【第3句】:進入檢察機關后,至于你具體從事什么崗位,組織上會參考你的意見,但更多的是要服從組織安排。
當然,只要你進入檢察機關,以后到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工作也不是難事。
另外檢察機關的管轄范圍,主要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查處“當官的“。
像普通的走私犯罪,那是公安機關偵查的。
【第4句】:本人從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多年,十分歡迎你有志投身檢察事業。
愿你搞好學業,夯實基礎,最終心想事成,成為一個優秀的檢察官
2022年能否實施監察官法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反映在《唐律疏議》上,狹義上的唐律,便指《唐律疏義》這部唐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唐律疏議》共十二篇,500條,其篇目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
篇目的排列有內在的規律,體現了立法者對各項內容及其關系的認識。
《唐律疏議》中,名例律例于全律之首,相當于現代刑法中的總則,是統率其他各篇的大綱、貫徹全律始終的核心,在十篇中居于首要地位。
它集中規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惡、八議等各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罰制度及適用于各分則的刑法原則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則和特點的集中體現。
其后九篇為分則,規定了各種具體的犯罪及其相應的刑罰。
最后兩篇規定有關追捕逃犯和審判、執行方面的內容,在現代法律中多屬于程序法的范圍。
《唐律疏議》中所確定的這種總則在前、分則在后、實體在前、程序在后的體例結構,與中國早期的法律和封建社會初期的法律相比,科學性、系統性和規范性大大加強,表明封建統治階級的技術已具有相當高的水平。
十二篇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篇 名例律57條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規定了唐朝的刑法和刑罰原則,相當于現代刑法的總則部分,集中體現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
具體包括:五刑、十惡、八議、請章、減章、贖章、官當、劃分公罪與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對老幼廢疾者犯罪的減免等等。
第二篇 衛禁律33條是有關警衛宮殿和關津要塞的規定。
宮殿是皇帝居住與朝臣議政的場所,邊防關卡及城鎮墻垣,事關國家主權和城鎮的安全,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是法律重點保護的對象。
該篇設有闌入宮殿太廟、向宮殿射箭、沖撞皇帝車駕、私渡關津、走私禁物等罪名。
第三篇 職制律59條是關于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法律。
唐朝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行政法律制度,從機構設置、官吏職責,到行政程序、公文遞送,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對于違反行政法律制度的官吏,輕者予以行政上的處罰、重者則以刑罰制裁。
該篇列有置官過限、貢舉非其人、上書奏事誤等罪名。
同時,對于行政官吏的非職務性犯罪,職制律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第四篇 戶婚律46條戶口、婚姻。
唐朝的土地分配、賦稅征收及徭役攤派,均以戶籍為依據。
戶婚律規定了對違反戶籍、土地、賦稅及婚姻家庭制度行為的處罰,包括脫漏戶口、逃避賦役、盜耕種公私田、違律為婚、立嫡違法等。
第五篇 廄庫律28條是有關公私牧畜飼養、管理和官府倉庫管理方面的規定。
在農業社會中,馬牛等牧畜既是生產工具,又是重要的運輸工具。
因此,故殺官私馬牛、乘官損傷或載私物以及損敗倉庫物品,都要受到刑罰處罰。
第六篇 擅興律24條,擅為擅發兵,興為興造。
擅興律是對違法興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
軍隊的控制與指揮,事關政權的鞏固與社會的安定,興造工程,關系到整個社會人力物力的消耗。
擅自調兵遣將,差遣丁夫,造成兵馬糧草和軍事裝備供應不足等,都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篇 賊盜律54條是關于懲治侵犯封建政權和人身、財產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規定。
盜與曲是歷朝法律的重點打擊對象,唐代也不例外。
賊盜律明確規定了對謀反、謀大逆、謀叛、造妖書妖言等政治性犯罪的處罰。
同時,還規定了對謀殺、殺害、強盜、竊盜等重大刑事犯罪的處罰。
第八篇 斗訟律60條,是關于毆斗傷人和控告申訴方面的法律。
斗毆類包括斗毆傷、半毆致死、不同身份者相斗毆致傷害及幾種殺傷罪;告訴訟類包括一般性起訴程序及對于特定犯罪、特定身份人的起訴禁令。
第九篇 詐偽篇27條,偽即偽造,詐即詐騙,是關于懲治偽造和詐騙的法律。
前者限于對皇權或政權產生直接危害的行為,包括:偽造皇帝玉璽及各級官印,偽造宮殿門符和發兵符等。
后者涉及某些特定的欺騙行為,包括身份性欺騙和行為性欺騙。
第十篇 雜律62條雜律所包含的內容,涉及面較寬。
主要包括涉及市場管理、債權債務、犯奸失火的以及其他一些輕微危害杜會秩序和經濟關系的行為規范。
第十一篇 捕亡律18條是有關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規定。
其他逃亡者包括:出征在營的兵士、服役的丁夫雜匠、入籍的官戶奴婢,甚至也包括無故私逃的現任各級行政官員。
第十二篇 斷獄律34條是關于司法審判和獄政方面的法律。
包括審判原則、法官責任、拷訊囚犯、刑罰執行以及監獄管理等方面的確定。
綜上所述,《唐律疏議》以保護君主專制、等級制度的宗法制度為核心,全面地維護封建剝削階級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及人身安全;其刑罰適用的基本原則之嚴整、概括,其犯罪種類以及其他各種法律關系規定之詳盡、細密,在封建法典中是無與倫比的,內容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軍事、行政、司法、婚姻家庭等方方面面,堪稱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充分顯示了唐代立法的輝煌成就,是中國古代立法的里程碑。
二十三、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1) (一)司法機關 在唐代,中央一級設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三個主要司法機關,稱為三法司,分別負責行使審判、復核和監察等項司法職能。
大理寺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發現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駁令原機關重審,或進行復判;死刑案,則移交大理寺重審。
御史臺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
上述三大司法機關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同時又互相監督,彼此制約,有利于司法效能的充分發揮和皇帝對司法權的控制。
一旦遇到全國性的重大疑難案件,則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和御史臺御史共同審理。
這種由三法司主要長官會審重大疑難案件的制度稱作三司推事。
地方若有重大疑難案件不能審斷,但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中央派三司使即三法司的官員前往當地審理,稱為小三司推事。
在地方,司法審級與地方行政區劃一致,分為州、縣兩級,司法事務的管理仍沿襲舊制,由地方行政長官兼理,州有刺史,縣有縣令,京都長安設置京兆府,分別負責審理本轄區的刑、民案件。
(二)訴訟制度 在唐代,訴訟的提起主要有告訴、告發和舉劾三種方式。
1.舉劾和告發 由封建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稱為舉劾。
唐朝設有專門的監察官舉劾瀆職的官吏;各級長官對屬下犯罪也負有舉劾之責,知所部犯法而不舉劾者,治罪。
此外,在唐代對一些重大犯罪,有強制告發的義務。
如對反、逆、叛等罪,人人有告發之責,家屬也不例外;對強盜、殺人等罪,親屬與同伍也要告發;放火、失火,知情者須要告發。
告發的方式為糾舉、密告,知而不舉者,或杖一百,或徒一年。
2.告訴 告訴分自訴、越訴、直訴和親屬代訴。
唐朝對平民的告訴設有許多限制。
如,除反、叛、大逆等罪,卑幼不得控告尊長,貧賤不的控告尊貴;在押犯人與年80 歲以上、10歲以下以及篤疾者,一般無控告權。
一般訴訟須自縣、州逐級陳告,禁止越訴,違者笞四十。
有重大冤屈,可擊登聞鼓或邀車駕申訴,主管官吏應該受理,不受理者治罪;但申訴不實者,杖一百,事重者從重論。
訴訟須要有訟牒,寫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的年月不得稱疑,違者笞五十。
(三)審判制度 1.回避制度 為了防止司法官在審訊過程中因親故仇嫌關系而抱私舞弊,妨礙司法公正,唐律確定了審判回避制度,當時稱為換推。
凡主審官與當事人系五服內的親屬或姻親,系師生關系,曾為本部都督、刺史、縣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關系者,均應換推。
另一種是同職連署連判的官員之間,如果是大功以上的親屬,也應回避。
2.證據與拷訊 在封建專制制度下,審訊采取糾問式,定案主要依據口供。
而口供的獲取則主要依靠刑訊逼供。
唐朝雖然在審訊中仍沿用拷訊制度,但在寬仁慎刑思想的指導下,總結和繼承了以往有關證據與刑訊方面的經驗,審判中重視證據的使用,并對刑訊作了一系列嚴格的限制。
唐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要求在拷訊之前,必須先通過五聽的方法審核口供的真實性,然后反復查驗證據證據是否確鑿,仍狡辯否認的,經過主審官與參審官共同決定可以使用刑訊;未依法定程序拷訊的,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
唐律關于刑訊的規定還有刑訊必須使用符合標準規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審官要負刑事責任。
拷囚不得超過三次,每次應間隔20天,總數不得超過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過所犯之數。
若拷訊數滿仍不招供者,必須取保釋放。
凡有違犯,承審官須負刑事責任。
唐律還規定對兩類人禁止使用刑訊,只能根據證據來定罪。
一類是具有特權身份的人,如應議、請、減之人;二是老幼廢疾之人,指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一肢廢、腰脊折、癡啞、侏儒等。
3.判決及法官責任制度 唐律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
即要求司法官在判決時,必須全面、正確地引用法律條文。
若司法官不依律斷罪,適用法律錯誤,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責任。
其中,出罪是指把有罪判為無罪或重罪判為輕罪,所謂入罪是指把無罪判為有罪或輕罪判為重罪。
4.上訴制度 徒刑以上的案件審結后,唐律要求必須向當事人及其家屬宣讀判決。
如不服判決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原審機關重審。
若仍不能改判的,可以逐級上訴,唐代受理上訴的機關有州司、尚書省、三司和皇帝四級。
向皇帝申訴的方式有上表、擊登聞鼓等。
但上訴一般不得越級。
5.審判管轄制度 唐律根據犯罪發生的區域、罪行的輕重、被告的身份劃分了各級審判機關的管轄權。
審判管轄采取基層初審、逐級判決的制度。
所有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必須先到最基層的州縣衙門立案、審理。
凡有犯罪者,皆從所發州縣推而斷之。
對一般民事案件和笞、杖等輕微的刑事案件,縣一級就有權作出生效判決;對于徒以上犯罪案件,審理后提出判決意見,上報州府復審后,州府即可對徒罪案件作出有效判決,但該判決以及對流罪案件的判決意見還應送到尚書省刑部復核。
經尚書省刑部復核無誤的徒刑案件,即可以執行,而流刑案件還要送中書門下詳復;死刑案件奏請皇帝裁定。
如有冤假錯案,徒流案件駁回重審重判,死刑案件轉送大理寺重審。
二十三、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2) (四)刑罰執行制度 唐律中刑罰執行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死刑復奏制度和秋冬行刑等。
至于笞刑、杖刑,縣級司法機關判決后即可執行。
死刑的執行,必須經過三復奏程序,即在對死囚行死刑之前,三次奏請皇帝審慎考慮是否立即執行。
唐太宗就曾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為由,將京城死刑改為五復奏,但各州的死刑案件仍三復奏。
如果不待復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
死刑執行的時間限制在每年秋分以后、立春以前,這段時間每月的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節氣等,均不得奏決死刑。
但謀反、謀大逆與謀叛等重大犯罪不拘此限。
(五)監獄管理制度 唐代在京師、州、縣普遍設置監獄。
京師、州、縣監獄設典獄官,大理獄設獄丞、獄吏。
唐代統治者很重視獄政,刑部每年正月要遣使巡覆。
唐代的監獄可分為三種:在中央設有大理獄,關押皇帝敕令逮捕和朝廷犯罪的官吏;在京師設有京兆府獄和河南獄,關押京城地區的罪犯;在地方,各州縣設有自己的監獄,關押當地的囚犯。
監獄的管理有一整套嚴格詳密的制度,如依男女、貴賤不同分別關押,何種囚徒應戴何種械具,囚犯的衣食、醫藥要依律予以保障,若因獄官的失職或管理不善造成囚徒死傷的,獄官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等等。
體現出唐朝監獄管理制度的完備。
(六)監察制度 在唐代,隨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日益加強,監察制度也在繼承前代經驗的基礎上日趨系統和完備,監察官員的職責更加明確,機構進一步擴大,作用也愈加重要。
唐代的中央監察機關是御史臺,以御史大夫為最高長官,御史中丞二人為輔佐,其下并設臺院、殿院、察院。
臺院是御史臺的基本組成部分,設侍御史若干人,執掌糾彈中央百官,參加大理寺審判和審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殿院設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掌糾察百官在宮殿中的違法失禮之事,并巡視京城、郊祀、朝會等,以維護皇帝的尊嚴為主要職責。
察院設監察御史若干人,執掌監察州縣地方官吏。
唐分全國為十道(后增為十五道),每道設監察御史一人,稱巡按史,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御史臺的主要任務是監察國家各級官吏是否遵守法律。
侍御史和殿中御史的主要職責是糾察中央的各級官吏,監察御史則巡察州縣,糾察地方官吏中的違法失職行為。
雖然監察機關也參與刑事案件的審判,但和大理寺、刑部不同,它不是司法機關,而是法律監督機關。
它參與審判活動的目的,在于糾正官吏的審判中的違法行為。
所以,監察機關與其他機關不同,其主要對象是整頓吏治,以保證吏治清明。
由上可知,唐代為鞏固中央集權制度、整頓吏治、提高國家機構統治效能,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監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