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贈書一句話感言
收到贈書后怎么用成語表達謝意?
千恩萬謝qiān ēn wàn xiè
【解釋】一再表示感恩和謝意。
【出處】明·施耐庵《水滸全傳》第一百四回:“李助是個星卜家,得了銀子,千恩萬謝的辭了范全、王慶,來到段家莊回復。
”
【結構】聯合式成語
【用法】作謂語、賓語、狀語;指十分感謝
【近義詞】感恩戴德
【反義詞】恩將仇報
【例句】曹禺《日出》第三幕:“啞巴又行揖,又行禮,千恩萬謝地走出去。
”
贈書怎么落款
簡單一點比較好簡單但不簡陋 回味無窮的 比較好想想你們在一起發生的事情可以簡單的寫比如你們有一次出去玩下雨了什么的你可以寫 還記得那個下雨天 我們在郊外 雨下的很大 我把帖在你頭發上的樹葉 那走了還可以寫某年某月 你借我的橡皮 還沒換給我呢 嘻嘻...
收到贈書后怎么用成語表達謝意?
贈書寄語:
【第1句】:沒有人計劃失敗,失敗都是因為沒有計劃。
【第2句】:一個人成功的關鍵取決于他的心態。
每個人都應有積極、進取的心態。
【第3句】:成功并不是旅途終站,而是旅行的過程。
【第4句】:上天賜給我平和的心,去接受我不能改變的事,給我勇氣,去改變我能掌握的事,給我智慧,去分辯兩者之不同。
【第5句】:正直誠實的人格是我們堅守的信約,維護客戶的利益是我們的目標。
【第6句】:我們相信終身的學習,與時俱進。
自我的教育是唯一的教育;個人所有的成長都是自我的成長。
【第7句】:在工作中,永遠要考慮雙贏:我的利益就是你的利益;你的成功既是我的成功。
【第8句】:你在人生中可能犯的最大錯誤,就是總是擔心自己會犯錯誤而沒有行動。
【第9句】:方法總比困難多
【第10句】:思想指導行動,行動決定習慣,習慣造就命運。
【第11句】:你沒有難題,只是還未找到解決的方法。
【第12句】:我思考什么,我就成為什么,我將成為我預見中的我,我思,因為我成為,然后我行動
【第13句】:我心想什么,我就成為什么
【第14句】:夢想的力量當我充滿自信地,朝著夢想的方向邁進,并且毫不畏懼地,過著我理想中的生活,成功,會在不期然間突然降臨~
【第15句】:我會時常提醒自己,沒有根,就沒有果,一切由建立星級心態及求變的意愿開始。
【第16句】:全在于我,若要成功,操之在我。
【第17句】:我心中總是想著什么,就會從行動中體現出來,我總22\\\/21頁是想著這樣,就會有這樣的感覺,跟著感覺去做,就得到這樣的結果
【第18句】:我干的越多,得到的越多,付出的越多,得到的回報越多
【第19句】:我付出什么,就得到么~種瓜得瓜,種豆得豆
【第20句】:生命就像回聲一樣,高喊時就反射回響,生命就如迂回飛鏢,拋擲出去又往回飄
請問書生百無一用是什么意思?
黃仲則有兩句詩:“十有九人堪白眼,。
”書生無疑是指讀書人而言,他們主要是讀書立言,對于世事可稱不諳,對人際關系往往處理不好,在具體事務面前又時時束手無策,所以總被人們以“”相揶揄,在文藝作品中也常常被塑造為受嘲弄的對象,本色如此,無可抱怨。
“”想來是從許多事實中總結出來的共識,例子俯拾皆是,歷史上南朝梁寫成了一部的不朽名著,但“未為時流所稱”,得不到社會承認。
難于割舍,又走投無路,百無一用,只好求助于當時的文壇班頭,讓說句話;但是,地位貴盛,無法晉見,于是背著親手抄寫的到沈約府門口蹲著候見。
當沈約出門登車子時,這位無用的書生求見于車前,“狀若貨鬻者”,沈約取讀之后,“大重之,謂為深得文理,常陳諸幾案”(卷50)。
真是一經品題,立即身價百倍,這部才得以百世流傳,后世有多少人還靠它謀升斗之需,劉勰如果沒有沈約這樣的權貴為之打招呼,那么,劉勰就可能潦倒一生,與草木同枯,而《文心雕龍》也將如一捆廢紙般地散落遺佚。
當今類似劉勰那樣以文字乞求出路的也不是沒有。
一些書生不論是初出茅廬,還是皓首窮經,經年累月,終成一書,于是請名流作序,揄揚文字;煩人托竅找出版門路,還殃及妻女,脫簪珥以籌措資助;幸得接受,三年五載,翹首以待;一旦問世,索書贈書,所費不貲;稿費或言明無酬;或所得戔戔,難敷購書之需;或遲以時日,遙遙無期,于是函電交馳,訴之以苦,動之以情,歷經年所,所得不過豪客一席之費;甚有分期滯付或身后交付遺屬者。
子罕言利,書生徒喚奈何
百無一用,跡近“文丐”,雖不中,亦不遠矣
然而,也有些書生一旦風云際會,或科場得售,;或得權貴提攜,平步青云,但他們大多是“尚論唐虞,空談孔孟,不切時務而自鳴清高”,其結果非但敗了大事,也壞了書生的名聲,誤國誤己,無用的書生又得了個“書生誤國”的罵名。
遠的如宋、明那些“平日袖手談心性,臨難一死報君王”的書生們,平日空談天道性命,遇事不辨是非,束手無策,只等待著“殺身成仁”。
在寫的時候,就看透了書生無用這一點,所以把在梁山上運籌帷幄,最后斷送梁山事業的書生型軍師命名為“”。
近之如文革時期不同型號書生的落水,有好幾位大牌書生就曾被指派入“梁效”之甕,當時也確為他們解除了一時的困境。
由此也引起日后遭到非議與責難。
在這個問題上,我看不要過多或過甚地指責某個具體人,因為當初是打著紅旗來啟用安排的。
這些長期受慣“指向哪里,打向哪里”教育的無用書生,哪個敢不乖乖地應命。
這些書生開頭也是受“四人幫”主上的“戲弄”,待“四人幫”覆滅,這些書生又按要求經過一段艱難的“說清楚”之后,才又回到書生的本位上來。
他們的起起落落正反映了中國書生的不夠成熟,缺乏獨立性格,因而他們很難擺脫受權貴左右的陰影。
其實,從古至今的書生遭遇,早在兩千多年前,就被史學先師司馬遷看透了。
司馬遷在備受榮辱“戲弄”后,頭腦清醒多了,看問題深刻多了,所以在其《報任少卿書》中說:“文史星歷,近乎卜祝之間,固主上所戲弄,倡優畜之,流俗之所輕也。
”(《漢書》卷62)司馬遷憑他的閱歷,一語道破,為書生的悲劇性格定了調,為千百年來書生預言了命運。
如果按司馬遷所分析那樣,那么某些被“指派”到“梁效”寫作組去的書生,只不過是書生群體總悲劇中的一個角色而已,似乎無須過分苛求而應給以諒解的。
所以有人就比較寬容地對沒有來得及清理這一段往事就謝世而去的一位書生,發自內心地吐出了一句“畢竟是書生”的心聲,這真是有分寸、有嘆息、有愛護的至言。
“畢竟是書生”與“百無一用是書生”的主要含義并無二致,只不過前者包含的層面多一些,它既有對人的曲諒,也有自我解嘲的打趣,又有自我辯解的無奈。
近年來,也有為數不少的老書生,以文字和口述形式寫自傳,表述一個書生對自己人生歷程的自我認識。
他們都是久經滄桑,有過許多起伏跌宕的生活內容,知人論世,有不少值得借鑒之處。
他們無所隱晦地坦陳一生,不僅讓人們理解書生的真實心路,而且也使人從對某個人的個案探求中推向對書生群體的考索,啟示中國的書生能以前車為鑒,擺脫受“戲弄”的窘境而日趨成熟。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什么教育部門規定
外籍教師任辦法是教育據國務院頒布的條例制定的。
各地區、校再在礎之上制定適合自己實際情況的辦法,總體上不能違背國務院于教育部辦法的辦法。
《 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 》如下: 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 教外辦[1991]462號 為保證高等學校聘請外籍教師(以下簡稱專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高等教育服務,根據國務院《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國發[1980]270號)特制定本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聘請專家、外教是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組成部分,是學習外國先進科學技術和進步文化的重要途徑。
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必須切實做好。
第二條 聘請專家、外教的工作,應為加強師資隊伍和學科建設服務,有利于提高學校的科研水平,培養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人才。
第三條 聘請專家、外教要貫徹以我為主,按需聘請,擇優選聘,保證質量,用其所長,講求實效的原則。
在工作中要加強計劃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國內教師承擔的教學和科研任務,一般不聘請專家、外教擔任。
第四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專家、外教的業務專長并考慮到他們的政治背景和態度大多與我不同的情況,正確發揮他們的作用。
還應主動多做工作,幫助他們正確認識中國,增進了解和友誼。
第二章 各專業專家、外教的聘用 第五條 對不同專業專家、外教的聘用,應根據需要,掌握不同原則。
第六條 理、工、農、醫專業類的專家、外教以來華短期講學、合作科研為主。
應逐步擴大此類專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條 語言專業類(含外語短訓班)的專家、外教,除語言實踐課(包括聽說讀寫等)可以面對學生授課外,應主要用于培養師資和編寫教材。
除國家設立的出國人員培訓部外,原則上不聘請專家、外教承擔我有關人員以出國為目的的語言培訓任務。
第八條 外國文學、國際新聞、國際文化、國際貿易、國際法、國際政治經濟和國際關系等學科的專家、外教,應主要為我中、青年教師和研究生講授課程的部分內容或舉行講座和研討。
院校應安排教師就專家外教講授內容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作出科學的分析,加強對聽課人員的引導。
此類專業專家一般不面對本科生授課。
第九條 哲學、社會學、法學、政治學、新聞學、史學、教育學等學科的專家,應安排我方教師,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與其就有關學術問題進行共同研討,一般不對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統講學。
第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與外國政府、有關組織、民間團體、院校簽訂的協議,其教學任務,均按上述原則執行。
第三章 來華專家、外教的條件 第十一條 聘請對象應對華友好,愿與我合作,業務水平較高并符合我需要,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 聘請對象為專家者,應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學和科研經歷;其中長期文教專家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講師以上職稱以及相當的資歷,短期邀請專家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副教授以上職稱并在該學術領域有一定造詣。
第十三條 聘請對象為一般語言外籍教師者,應有本科以上學歷,受過語言教學的專門訓練并具有一定的語言教學經驗。
第四章 聘請專家、外教院校的條件 第十四條 院校領導中有專人分管專家、外教工作。
第十五條 設有負責專家、外教工作的職能機構并配有經過政治和外事業務培訓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制定了較完整的專家、外教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十七條 具有專家、外教必要的生活和工作設施(包括居住地食宿、衛生、工作、安全等條件)。
院校所在地應是對外國人開放地區,非開放地區須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聘請。
第五章 聘請專家、外教的審批原則 第十八條 聘請專家、外教,按院校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有關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對首次擬聘請專家、外教的學校,應按院校隸屬關系,由院校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部(委)屬院校,由部門(委)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外辦按第四章規定進行實地考核;地方屬院校,地方屬院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按第四章規定進行實地考核,經考核確認其聘請資格,并由院校上級主管部門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后,院校方可編報聘請專家計劃和辦理聘請手續。
第二十條 聘請專家、外教的院校,應于每年九月初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學年的聘請專家、外教計劃,并說明各專業聘請專家、外教的目的、來華工作性質、來華人數、在華工作期限等。
主管部門對院校的學年聘請計劃應認真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國家外國專家局。
第二十一條 院校應對擬聘專家、外教的條件進行認真審核,對擬聘的專家、外教,按院校隸屬關系,將聘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章 專家、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其所屬院校的外籍教師工作的領導,認真研究專家、外教工作的特點,加強計劃性,進行業務指導和效益評估。
在京高等院校專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部委和北京市高教局分別負責。
在其它地區的高等院校專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由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并與當地外辦密切配合;重大問題應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同時抄報國家教委和國家外國專家局。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院校在專家、外教的管理工作中,應加強與地方外辦、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
第二十四條 院校專家、外教的管理,實行分管校(院)長領導下的學校外事部門歸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來我院校任教一學期以上(含一學期)的專家、外教,必須與院校簽訂合同,合同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課時數,應享受的各種待遇;在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專家、外教應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并不得干預我國內部事務和進行傳教,對受聘方在華期間的要求及受聘方違反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等。
學校應嚴格按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條 院校負責專家、外教工作的領導和職能部門,應向專家、外教介紹我國情況和我國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及有關規定,幫助其了解中國并要求其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
對專家、外教的宣傳工作,目的在于加強相互了解和友好,工作方法上要靈活。
第二十七條 如發生專家、外教在政治上對我有意進行攻擊或提出挑釁性的政治問題時,應正面闡述我觀點,予以批駁,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院校教務部門歸口負責專家、外教的教學業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專家、外教所在的系、部、所,負責專家、外教教學業務的日常管理: (1)配備一位政治、業務較強的中方教師作為專家、外教的合作教師,協助專家、外教開展教學,并協助學校做好專家、外教的工作; (2)審定專家、外教講學計劃和教學使用的教材(包括參考、影視及其它資料);使用原文教材,思想政治內容上應嚴格審定,要避免選用美化資本主義制度,宣揚民主社會主義以及丑化社會主義的教材; (3)建立對專家、外教的聽課制度,對其教學態度和效果,要定期檢查,并按國家外國專家局的有關規定進行教學評估,提高聘用效益。
第三十條 院校各級領導要主動做好專家、外教工作,鼓勵有關師生與他們多接觸,交朋友,主動關心和解決專家、外教在教學與生活中遇到的問題,要求中國師生與專家、外教友好相處,互相尊重,取長補短,加強合作,共同搞好教學和研究工作。
對專家、外教教學中的意見,應由系、教研室或合作教師商討解決。
第三十一條 專家、外教可以在指定范圍利用我院校圖書館,查閱圖書資料。
院校可以接受專家、外教不附加條件的贈書,對有攻擊我國政府或惡意誣蔑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等內容的圖書,應拒絕接受,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院校應認真加強對專家、外教贈書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專家、外教與我進行合作科研,應以我重點科研項目為主。
在合作科研中,應加強保密工作,加強對有關科研資料及計算機的使用管理,嚴防泄密。
第三十三條 對在華工作成績顯著的專家、外教應給予獎勵;對不履行合同,教學效果差,態度惡劣的外籍教師,學校應及時提出批評、教育;對堅持不改者,可根據合同規定予以解聘。
解聘專家、外教,由學校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時抄報國家外國專家局,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定期通報各有關單位,不得再錄用。
第三十四條 院校應尊重專家、外教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專家、外教不得在任何場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擊我國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論,干涉我國內政;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傳教活動或宗教宣傳,不得以教學名義在我學生中散發宗教書籍或材料;對違犯上述規定者,應根據合同和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專家、外教不得從事與教學無關的社會工作。
如采訪,經商,咨詢服務等,以及與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六條 專家、外教在應聘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和學生作涉及我政治思想、社會狀況、經濟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資源,以及違反規定的調查。
特殊需要者,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報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及有關部門審批,超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國家教委、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同時抄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除高等學校外,其它各級各類學校,一般不聘請外籍教師來校任教,特殊需要的,亦按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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